某投资公司认为相关行为具有攀附建筑作品以及其商誉的故意,故将白酒生产商某酒业公司、经销商某酒业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
生产商某酒业公司表示,该建筑及涉案抽象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白酒酒瓶创意来源于古代商周青铜觚尊,系原创设计,白酒酒瓶与某大厦建筑差异巨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某酒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经销商某酒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作为经销商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下架白酒产品。
法院最终认定生产商某酒业公司侵害了某投资公司对某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经销商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了某投资公司对某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结合案件证据综合考虑依法判决某酒业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某酒业公司赔偿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上述赔偿的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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